内蒙古玉鼎测绘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玉鼎测绘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立方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203执15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玉鼎测绘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立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沈某,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玉鼎测绘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立方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玉鼎测绘技术有限公司依照(2017)内0203民初615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126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元,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19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于2019年10月24日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无可供执行财产,车辆经查询无结果,故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对此也认可,无异议。尚有12.9万元债权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