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玉鼎测绘技术有限公司

内蒙古玉鼎测绘技术有限公司与武汉立方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内0203民初6157号

原告:内蒙古玉鼎测绘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秀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有军,内蒙古东方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敏娜,内蒙古东方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立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辉,男,武汉立方科技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内蒙古玉鼎测绘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立方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内蒙古玉鼎测绘技术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有军、石敏娜、被告武汉立方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内蒙古玉鼎测绘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合同价款18万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22日双方签订了包头市昆都仑区境内河道断面测绘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进行内蒙古自治区××区山洪灾害防治调查评价项目合同中沿河村落详查项中沿河村落处沟道断面测量工作,测量费为18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合同项下的全部测量工作,并依约向包头市昆都仑区农牧林水局提供了相关测量文件。被告一直未支付测量费。

武汉立方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双方签订合同后,被告按约定支付原告预定金18000元。在原告购买地图后,又支付36000元。但原告一直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也未将完成的工作材料交给包头市水文局。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5年11月22日原、被告签订了包头市昆都仑区境内河道断面测绘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担被告在内蒙古自治区××区山洪灾害防治调查评价项目合同中沿河村落详查项中沿河村落处沟道断面测量工作,测量费为18万元。在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定金18000元,在原告购买地图后支付测量费36000元,在原告完成所有测量工作,将测量资料交付包头市水文局,经审核测量资料满足合同要求后,支付测量费72000元,在原告提交所有成果资料后,通过审核验收,被告支付剩余测量费54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测量工作,该项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被告已支付原告测量费54000元,尚欠126000元一直未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履行。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测量工作,且该项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故被告应支付原告尚欠的测量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武汉立方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玉鼎测绘技术有限公司测量费12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内蒙古玉鼎测绘技术有限公司负担900元,被告武汉立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郝金亮

人民陪审员   沈 丽

人民陪审员   孙 赟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婕

附录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