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2民辖终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玉鼎测绘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秀红,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立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内蒙古玉鼎测绘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武汉立方科技有限公司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2017)内0203民初61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为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双方合同未约定履行地,应在接受货币一方即原告住所地履行,原告住所地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故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和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武汉立方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内蒙古玉鼎测绘技术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2017)内0203民初6157号民事裁定。其主要上诉理由为:第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包头市昆都仑区境内河道断面测绘技术服务合同书》的性质为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地点在昆都仑区境内,应认定为合同履行地,进而确定原审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可以知悉合同履行地在昆都仑区,原审法院径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不当。
被上诉人武汉立方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勘察地点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区境内,故本案应由内蒙古自治区昆都仑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将案由定为服务合同纠纷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2017)内0203民初615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高丽琴
审判员魏治中
审判员宋炜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乔锁
附:本案所引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
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