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建筑工程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建筑工程研究设计院、哈尔滨市龙丹日高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103执908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建筑工程研究设计院,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328号。
法定代表人:***,男,职务:院长。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龙丹日高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经开区南岗集中区黄河路黄河大厦2-4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翟洪达,男,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建筑工程研究设计院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龙丹日高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219742.37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龙丹日高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分别于2018年2月7日、2018年4月18日、2018年6月18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请求对被执行人股权处置。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对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龙丹日高乳业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18年8月9日将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龙丹日高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龙丹日高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建筑工程研究设计院不能提供其他线索,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建筑工程研究设计院,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建筑工程研究设计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3执90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