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建筑工程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建筑工程研究设计院与哈尔滨市道外区教育局房产管理办公室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1执5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建筑工程研究设计院,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院长。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道外区教育局房产管理办公室,住,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方里街**/div>

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1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哈尔滨市建筑工程研究设计院与哈尔滨市道外区教育局房产管理办公室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304,000.17元及利息。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银行、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哈尔滨市道外区教育局房产管理办公室给付哈尔滨市建筑工程研究设计院欠款281,699.00元。目前哈尔滨市道外区教育局房产管理办公室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哈尔滨市建筑工程研究设计院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1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有义务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