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气研砼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电气研砼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51民初1266号
申请人上海善本运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电气研砼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2020)沪0151民初23250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电气研砼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89,792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其保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后该案移送至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申请人上海善本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善本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电气研砼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89,792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善本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晔
书记员  陈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