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7民初8526号
原告: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泰州医药高新区滨江工业园润河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明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砼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延政西大道8号(常州市武进绿色建筑产业集聚示范区)创研中心433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上海电气研砼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921弄2号W区150室(上海富盛经济开发)。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砼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电气研砼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何 伟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