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506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爱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牛塘镇漕溪村***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洁,上海正策(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电气研砼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921弄2号W区150室(上海富盛经济开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公司员工。
解除保全申请人******爱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上海电气研砼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作出(2022)沪0151民初5067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电气研砼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17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2023年1月30日,解除保全申请人******爱建材经营部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电气研砼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爱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电气研砼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7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庞 芸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陈 凌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