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气研砼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眉山市鑫柯盛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电气研砼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7民初3810号 原告:眉山市鑫柯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视高街道新市场街69号(***苑)3幢3**6层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电气研砼(成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兴化10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电气研砼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921弄2号W区150室(上海富盛经济开发)。 法定代表人:**。 原告眉山市鑫柯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电气研砼(成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电气研砼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原告眉山市鑫柯盛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眉山市鑫柯盛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倪 斌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