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16069号
申请人:上海电气研砼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324658693E,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921弄2号W区150室(上海富盛经济开发)。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85836169,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笪鸿鹄。
申请人上海电气研砼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电气研砼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立案时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80590.92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电气研砼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80590.92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 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陆垚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