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3330号
申请人:上海电气研砼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921弄2号W区150室(上海富盛经济开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申请人:福建省艾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89号置地广场13层02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申请人上海电气研砼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省艾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电气研砼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艾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79,128.1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电气研砼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艾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79,128.1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