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25民初4319号之二
原告:江阴暖芙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江阴市长泾镇南国村沈舍宕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盐城德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庆丰镇龙马路南侧**社区17号楼12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电气研砼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921弄2号W区150室(上海富盛经济开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滨河路337号18层(星韵商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苏州*****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区桃源镇政府大楼东侧恒信大道88号(东方恒信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C幢2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暖芙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德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电气研砼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暖芙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暖芙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江阴暖芙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项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