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37016号
原告:上海杭叉叉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2009弄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山山,北京浩天(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电气研砼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921弄2号W区150室(上海富盛经济开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杭叉叉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电气研砼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杭叉叉车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奕璇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