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气研砼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븊某某机械设备销售中心与上海电气研砼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765号之一 申请人:上***机械设备销售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三民路61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电气研砼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921弄2号W区150室(上海富盛经济开发)。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作出的(2022)沪0120民初176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申请人于2022年6月8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电气研砼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保全错误的;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