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辰隆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潍坊辰隆建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91财保618号
申请人:王新庆,男,1954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高新区。
被申请人:潍坊辰隆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东风东街5762号东方花园1号商住楼2802室。
法定代表人:郭记礼,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王新庆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潍坊辰隆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9395.6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王新庆向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229395.6元),为其上述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辰隆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9395.6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培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梁同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