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潍坊辰隆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潍,住所地:潍坊高新区东风东街**东方花园****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郭记礼。
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潍坊辰隆置业有限公司、潍坊辰隆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向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100000元),为其上述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辰隆置业有限公司、潍坊辰隆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行道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同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