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85民初3763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强,律师。
被告:潍坊辰隆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记礼。
被告:***。
第三人:邓式昌。
原告***与被告潍坊辰隆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邓式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7元,减半收取73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孙秀平
人民陪审员 王卫华
人民陪审员 李德堂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赵秀丽
书 记 员 吕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