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91执93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闽皓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乐川街1891号晨晟世纪城北区28号楼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MA3TLTCL0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辰隆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东风东街5762号东方花园(南区)1号商住楼2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53522508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闽皓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辰隆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山东闽皓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鲁0791执93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