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2民初3833号
原告:潍坊天一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拥军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向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向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辰隆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东风东街5762号东方花园(南区)1号商住楼28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潍坊天一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辰隆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潍坊天一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潍坊天一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潍坊辰隆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天一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32元,减半收取5916元,财产保全费4536元,合计10452元,由原告潍坊天一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姜 涛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