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91财保61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54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时代***小区**楼****,公民身份号码:3707231954********。
被申请人:潍坊辰隆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东风东街**东方花园**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53522508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潍坊辰隆建筑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2020)鲁0791财保618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潍坊辰隆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9395.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潍坊辰隆建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