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6857号
原告:湖南科恩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曙光中路218号2406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黎,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市荷塘区锦***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新华东路1188号锦***小区6-1006号。
负责人:***,主任。
原告湖南科恩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株洲市荷塘区锦***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维修费404042.44元;2、被告承担维修造价审计费8800元;3、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15日,被告所在的株洲市荷塘区锦***小区通过正常招投标程序,聘请了株洲家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同时委托原告担任小区电梯维保服务企业。当时小区共20台电梯,其中18台不符合安全技术性能。鉴于当时情况紧急加上疫情严重,在社区和街道一再督办下,决定采用住宅维修基金应急使用程序,先维修再召开业主大会表决程序。2020年4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电梯维修合同,约定由原告全部垫资修复小区18台电梯,维修费按照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由被告申请启动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加班加点进行抢修。2020年8月,经委*****中联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鉴定,工程总造价为404042.44元。电梯维修好后,被告组织了多次业主大会签字表决,但因为达不到过半数业主签名,原告无法到株洲市维修基金办领取维修款。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20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电梯维修合同》,约定:1、因甲方所在的小区电梯质量严重不合格,需紧急维修,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所在的小区电梯进行紧急维修;2、维修范围:株洲市荷塘区锦***小区1-7栋共18台电梯;具体的维修范围根据实际的维修项目,最终以相关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报告为准;3、根据实际维修情况,由甲方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造价鉴定,按鉴定结论支付维修费;4、甲方承诺最迟在2021年国庆节前通过挨家上门签字的方式获得过半数业主签名,以便于原告能够从维修基金办领取维修费。如果届时仍无法通过小区半数以上业主签名,则本次维修费由甲方负责支付。该合同甲方处加盖的印章名称为“株洲市荷塘区锦***小区业主委员会”。原告诉称其按照约定完成维修保养义务后,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维修费,原告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述被告为该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因历史遗留问题,民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均没有该业委会备案材料,原告坚持以株洲市荷塘区锦***小区业主委员会为被告提起本次诉讼,为此提供了株洲市荷塘区桂花街道办事处新荷社区居委会于2022年4月18日出具的《证明》,该《证明》载有如下内容:株洲市荷塘区锦***小区本届业委员会为该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成立时间为2016年12月,业委会主任***,其他成员**、***、武岗、***、***、**,该业委会已满期限,目前正在换届选举中。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二)**规定,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株洲市荷塘区锦***小区业主委员会未经备案登记,且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明》,被告目前正在换届选举中,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三)**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湖南科恩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罗 彬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