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322执保452号
申请人:***,男,197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申请人:***,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申请人:伍贻清,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申请人:叶勇斌,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申请人:***,男,196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申请人:湖南纵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化县上渡街道白沙洲路白沙安置区。
法定代表人:莫小玉。
1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伍贻清、叶勇斌、***、湖南纵达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刘波以其自有的车牌号为湘KR××**小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被申请人伍贻清、叶勇斌、***、湖南纵达
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300000元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刘波车牌号为湘KR××**小轿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
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曾均安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 助理 曾 登
代理书记员 周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