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纵达建设有限公司

***、***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322民初5494号
原告:***,男,197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原告:***,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以上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远代,湖南楚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颖,湖南楚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伍贻情,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告:***,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以上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梓涔,湖南瀛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明天,男,196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告:湖南纵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化县上渡街道白沙洲路白沙安置区。
法定代表人:莫小玉,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超丹,女,1992年5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新化县,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伍贻情、***、陈明天、湖南纵达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伍贻情、***、陈明天、湖南纵达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伍贻情、***、陈明天、湖南纵达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79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8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曾均安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曾 登
代理书记员  周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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