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茂实业有限公司

*爱国与河南鑫茂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082民初628号
原告:*爱国,男,汉族,1971年10月4日出生。
被告:河南鑫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彭化路中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MA3XC59E34。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后为2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