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27民初398号
原告:***,男,196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鱼台恒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鱼台县清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7166201494P,住所地鱼台县清河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刘金城,经理。
原告***诉被告鱼台县清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马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