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27执46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天蕴漆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祥县经济开发区生物产业园(管委会北1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MA3F2WEY1N。
法定代表人:张正娟,经理。
被执行人:鱼台县清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鱼台县清河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7166201494P。
法定代表人:刘金城,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东天蕴漆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鱼台县清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拓基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