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27民初1938号
原告:***,男,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军,鱼台恒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鱼台县清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鱼台县清河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7166201494P。
法定代表人:刘金城,总经理。
被告:连广乾,男,197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
被告:梅景刚,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鱼台县清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连广乾、梅景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74元,申请费1936元,合计471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王大鲁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房园园
书 记 员 张珂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