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台县清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27民初1940号
原告:***,男,198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军,鱼台恒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
被告:梅景刚,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
被告:鱼台县清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鱼台县清河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刘金城,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梅景刚、鱼台县清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36元,申请费1470元,共计3406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王大鲁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房园园
书 记 员 张珂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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