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台县清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市金厨商贸有限公司、鱼台县清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27执保199号
申请保全人:济宁市金厨商贸有限公司
被保全人:鱼台县清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22)鲁0827民初1559民事裁定书,依法查询、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即日生效。
审判员  窦红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续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