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台县清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鱼台县清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7民初3181号之二
原告:***(曾用名马龙),男,198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军,鱼台恒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鱼台县清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鱼台县清河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刘金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雷,山东英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鱼台县清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5元,申请保全费1663元,共计40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素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田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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