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7民初2099号
原告:***,男,199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
被告:强建,男,33岁汉族,住鱼台县。
被告:鱼台县清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鱼台县清河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刘金城。
原告***与被告强建、鱼台县清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8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袁庆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 正
书 记 员 陈雪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