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银建设有限公司

***、***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728民初118号 原告:***,女,汉族,1978年9月30日出生,住山东省肥城市。 原告:***,男,汉族,2002年10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肥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泰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湖屯镇中心街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166607080H。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泰银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周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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