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728民初118号
原告:***,女,汉族,1978年9月30日出生,住山东省肥城市。
原告:***,男,汉族,2002年10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肥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泰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湖屯镇中心街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166607080H。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泰银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