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8民初4674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华燃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5M。
法定代表人:梁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志强,广东卓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媛媛,广东卓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高明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46T。
法定代表人:杨某1。
原告佛山市华燃能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高明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佛山市华燃能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华燃能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10元,减半收取4255元,财产保全费2923元,合计7178元,由原告佛山市华燃能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伍翠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何保民
书 记 员 刘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