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785民初3210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被告:华东建设安装有限公司广东广州分公司,营业场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里仁洞村马庄工业街5号1栋2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X04539。
负责人:***。
被告:佛山市华燃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唐园西一街16号5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37590295M。
法定代表人:梁耀劲。
被告:华东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文峰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3211480306。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华东建设安装有限公司广东广州分公司、佛山市华燃能建设有限公司、华东建设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行为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69.8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84.94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1284.94元由法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