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8民初479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市华燃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唐园西一街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37590295M。
法定代表人:梁耀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志强,广东卓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媛媛,广东卓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伟利信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荷富路276号车间D之八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31507184XD。
法定代表人:于中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士玲,广东高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增添,广东高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华燃能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伟利信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康美嘉纤维制品有限公司、谭伟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21年1月13日作出(2021)粤0608民初479号的民事裁定,冻结申请人佛山市华燃能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同华支行的账号4442********中存款941213元和冻结被申请人佛山伟利信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137377.2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申请人佛山市华燃能建设有限公司以佛山伟利信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已按生效判决履行完毕相应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佛山伟利信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华燃能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申请人佛山市华燃能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同华支行的账号4442********中存款941213元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佛山伟利信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91698.19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俊斌
审 判 员 伍燕霞
人民陪审员 徐榆雅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袁泳怡
书 记 员 区凤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