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华燃能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8民初5054号
申请人:**,女,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端洪,广东志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家俊,广东志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梅园路128号招商开元中心B座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456305。
负责人:匡斌。
被申请人:***,男,198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被申请人:伍宝玲,女,198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被申请人:佛山伟利信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荷富路276号车间D之八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31507184XD。
法定代表人:于中友。
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康美嘉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三洲兴隆路以北之第三工业区内(即沧江工业园内)“车间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3453707366。
法定代表人:张军。
被申请人:佛山市华燃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唐园西一街16号5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37590295M。
法定代表人:梁耀劲。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伍宝玲、佛山伟利信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康美嘉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华燃能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伍宝玲、佛山伟利信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康美嘉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华燃能建设有限公司价值3100000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以不可撤销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伍宝玲、佛山伟利信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康美嘉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华燃能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伍宝玲、佛山伟利信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康美嘉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华燃能建设有限公司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延长相应的期限,期限届满后,冻结、查封、扣押的效力消灭。
审 判 员 吴卫华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蔡丹丹
书 记 员 梁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