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华燃能建设有限公司

佛山市华燃能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8民初467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市华燃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唐园西一街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37590295M。
法定代表人:梁耀劲。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志强,广东卓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媛媛,广东卓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办高明大道东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193885246T。
法定代表人:杨雪峰。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市华燃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2020)粤0608民初4674号民事裁定,冻结申请人佛山市华燃能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号及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0640.1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2020年12月30日,申请人佛山市华燃能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本案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华燃能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申请人佛山市华燃能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4192.05元(账户名称:佛山市华燃能建设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同华支行,账号:4442********)的财产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0640.17元(账户名称:佛山市高明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支行,账号:4445********)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伍翠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何保民
书 记 员 刘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