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华燃能建设有限公司

佛山市华燃能建设有限公司、佛山伟利信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8民初479号
申请人:佛山市华燃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唐园西一街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37590295M。
法定代表人:梁耀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志强,广东卓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媛媛,广东卓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伟利信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荷富路276号车间D之八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31507184XD。
法定代表人:于中友。
本院在审理佛山市华燃能建设有限公司与佛山伟利信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佛山市华燃能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佛山伟利信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价值为3137377.23元。申请人以其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同华支行的银行存款作为本案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佛山市华燃能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同华支行的账号4442********中存款941213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佛山伟利信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137377.2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延长相应的期限,期限届满后,冻结、查封、扣押的效力消灭。
审 判 员 李俊斌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蔡丹丹
书 记 员 区凤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