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7民初1460号
申请人:佛山市华燃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一街16号503(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37590295M。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东博德精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361756712。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佛山市华燃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博德精工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1241304.78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佛山市华燃能建设有限公司以现金413768.26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博德精工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41304.7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