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綦御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重庆华投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綦江区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0民初8042号
原告:重庆华投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锦大道498号佳乐紫光1幢1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60860604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重庆渝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綦御建筑设计院,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龙角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054800126D。
法定代表人:***虎u。
被告:重庆市綦江区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龙角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203494741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北京习风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广宁新立街112号青年文化活动中心一层123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3181213120。
原告重庆华投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綦御建筑设计院、重庆市綦江区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习风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华投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戴静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