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綦御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重庆华投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綦江区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綦御建筑设计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0民初2730号
原告:重庆华投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锦大道498号佳乐紫光1幢1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60860604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重庆渝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綦御建筑设计院,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龙角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054800126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重庆市綦江区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龙角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203494741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光,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雪妮,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习风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广宁新立街112号青年文化活动中心一层123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31812131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华投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綦御建筑设计院、重庆市綦江区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习风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华投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华投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华投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已纳)。
审判员戴静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