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0民初4327号
原告:綦江区古南街道锦绣春天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沱湾上升街18号(锦绣春天小区内)。
负责人:陈永江,该业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劲松,重庆市綦江区通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先丽,重庆市綦江区通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綦御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龙角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054800126D。
法定代表人:夏婧,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光,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雪妮,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綦江区古南街道锦绣春天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锦绣春天业委会)与被告重庆綦御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綦御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锦绣春天业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解除双方签订《2号车库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退还设计费25000元、赔偿损失187500元、代理费5000元,共计2175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00年8月4日成立,工商注册名称为重庆綦御建筑设计院,该院于2021年1月15日名称变更为重庆綦御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原告为缓解停车难增加停车位,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1月4日签订了《2号车库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进行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锦绣春天小区2号停车库相关建设工程设计。原告于2019年1月23日在重庆市綦江区建设委员会领取前述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被告因内部原因导致设计工作一直延误至2021年6月,被告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成了部分设计图纸制作和交付。因被告的延误履行合同义务,给原告造成了损失,但被告拒绝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由于被告的严重违约,导致双方缺乏合同继续履行的诚信基础,相应合同约定也无法继续履行。原告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查,重庆綦御建筑设计院成立于2000年8月4日,2019年3月12日其名称变更为重庆綦御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即原告现在的名称。
2018年1月4日,重庆綦御建筑设计院作为设计人,锦绣春天业委会作为发包人,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载明:工程名称:綦江区古南街道锦绣春天小区2号停车库,工程地点:綦江区,合同编号:S2018-1-01,设计证书等级:乙级(A25000478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綦江区古南街道锦绣春天小区2号停车库的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二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
序号
分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
(㎡)
设计阶段及内容
估算总投资(万元)
费率
元/㎡
设计费(万元)
方案
初步设计
施工图
1
綦江区古南街道
锦绣春天小区2号停车库
V
3.3
2
合计
叁万叁仟元整
说明
1.由于建设方提供资料不详造成较大的设计修改及增加工程量,另外收取设计费。
2.本工程设计费不包括效果图设计。
3.该工程设计费不含预算费。
......第四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施工图设计图文
8
合同签订后
30日内
报有关管理部门审批和国家法定假日时间不占据设计周期
第五条本合同设计费共计叁万叁仟元整,进度详见下表:
付费次序
占总设计费
付费额(万元)
付费时间(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
第一次
75%
2.5
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
第二次
25%
0.8
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完成后支付
......第八条其他......8.7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2022年4月24日,锦绣春天业委会以綦御公司为被告,诉至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当事人在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中已经达成书面仲裁协议选择将争议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故当事人应将涉及前述《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的争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綦江区古南街道锦绣春天业主委员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瞿 涛
书 记 员 梅仁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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