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新城高技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粤0606民初2696号之一
原告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新城高技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佛山新城高技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提起反诉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连带承担因《佛山新城CBD项目基坑支护设计与施工承包合同》项下工程设计、施工所造成的财产损害进行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或赔偿责任(截至2017年4月1日,受损财产包括临近项目的富华路、小涌村以及大墩村房屋和村内道路),因导致上述财产受损的原因、责任、需修复及赔偿的费用是本案需解决的争议问题,而上述(2017)粤0606民初12403-12417号、(2017)粤0606民初12434-12459号案件的原告起诉的事实为小涌村周边的东平广场、怡翠晋盛和佛山新城CBD一期三个项目基坑支护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原告所在的区域出现地面下沉、民宅开裂、倾斜等受损情况,请求判令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佛山新城高技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等赔偿原告因房屋损害的损失费及安置费等。故本案须以(2017)粤0606民初12403-12417号、(2017)粤0606民初12434-12459号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依据,但上述案件尚未审结,故本案应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李洁锋 审 判 员  王晓娜 人民陪审员  黎泽民
书 记 员  邱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