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623民初557号之一
原告:***,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凯尔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凯尔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男,196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告: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03520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27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