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2民初18418号
原告:**,女,199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康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佳璐,上海段和段(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莉雅,上海段和段(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沙湾东二路一号世纪加州一幢一单元四至六楼。
法定代表人:周华。
被告: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营业场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17号(1-21-2)。
负责人:苑新宇。
原告**与被告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已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由 成
人民陪审员  战冬梅
人民陪审员  周伟丽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 助理  郑晓晨
书 记 员  孙鋆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