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2072民初988号
原告: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古镇**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462000元及逾期未付款的违约金(自诉讼之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作为中国著名的工程设计公司之一,2018年8月24日,原告参与了被告组织的中山市古镇**村商住项目基坑支护工程设计的报价并中标。且在中标后按照甲方的要求对图纸进行方案设计,并经被告初步审核后,在2018年10月26日原、被告正式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并约定了设计费为462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继续依约深化并完成了初步设计工作,并将设计方案送至被告工作人员后,在2018年12月下旬,进行项目面谈会议后确定了最终方案,通知我司完善图纸待审,但被告在2019年后忽然停止该项目的开发。并要求原告等待下一步通知。2021年8月16日,被告通知原告,涉案项目已转让,不再进行开发。原告因已按合同完成了全部设计任务,仅剩最后的专家论证,因而要求支付相关设计费,但至今未果。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之诉请。
被告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或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案件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8年10月26日,被告作为发包人,原告作为设计人签订一份合同编号为ZGHXZS-GZ20180913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上述合同约定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中山市古镇**村商住项目基坑支护工程设计;项目估算投资1600万元,设计费462000元;本工程设计费按总价包干的方式承包设计,总价含增值税、设计费(含方案图、施工图、计算书及专家论证、审图所需资料)、交通费、材料费、工具费、住宿费及协助发包人施工报建、专家论证、施工图审查等费用,不含专家评审费及施工图审查费;本设计工程最终的支护高度及支护长度以发包人确认的方案为准,设计人需确保方案通过专家论证,满足施工安全;第五条中约定设计费支付进度为第一次付费415800元,付费时间为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经专家论证、审图合格后的正式施工图纸后10个工作日内,第二次付费46200元,付费时间为基坑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现行国家各最新版本设计规范;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3年;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无故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如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设计费的,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本合同应付未付金额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一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因不可抗力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双方中止合同,发包人应减半收取设计费,如客观原因消除发包人续建本项目,应恢复本合同的履行,如需改变原设计的,双方应协商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合同另对其他相关事项作了约定。
诉讼过程中,原告另提供设计图纸一批、工程方案汇报打印件、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拟证明诉称案件事实。原告称原告员工***(项目及设计负责人)于2018年10月30日将上述设计图纸发送给被告的项目负责人***,后于2018年12月27日通过微信向***发送工程方案汇报的PPT文件。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的手机原始载体中确有向微信号×××22(备注名称***)发送上述文件电子文档的记录。另外,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的手机原始载体中有与微信号×××01(备注名称**发展公司***)之间的对话,对话中“**发展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发送以下文字:廖工,您好!**村商住项目已转让。这块地的所有合同都要终止或者办理结算。麻烦你根据合同条款写份终止合同或结算情况说明。原告称***是被告的工作人员。原告另称,设计工作已完成,等待被告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即可按图纸施工,后由于被告通知原告终止合同,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设计图纸、工程方案汇报打印件、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在案佐证,对案涉合同履行情况作了**并保证证据和**的真实性,被告未就原告主张提出抗辩,亦未提供证据否定或推翻原告的主张,本院对原告所述予以采信。按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设计费的支付如出现发包人无故终止或解除合同,应按阶段按工作量进行核发设计费。按原告所述,合同约定的第一阶段工作已经基本完成,第二阶段工作因被告通知终止合同并无开展。故按约被告应支付第一阶段的全部设计费415800元。关于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双方约定违约金按每日千分之一计付明显过高,虽然原告主张调整为按年利率15.4%计算,但原告未举证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实际遭受的损失达到上述程度,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根据本案具体案情酌定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付。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法进行裁判。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古镇**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4158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实欠设计费为基数,从2022年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付);
二、驳回原告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32元,减半收取计4116元(原告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47元,被告中山市古镇**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769元,并直接向原告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航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