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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励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合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882民初2828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励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滘镇广教社区广教路1号**家电城3座1021之三(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4UND5B4J。 法定代表人:吴锦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合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州市连州镇南阳星河湾第7幢首层01-03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2897874502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远大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远大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金牛区沙湾东二路一号世纪加州一幢一单元四至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035520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州市公共资产事务中心。住所:连州市良江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1882MB2D48181F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励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合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连州市公共资产事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23年6月13日,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励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励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其自主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励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975元,减半收取9,487.50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励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欧阳雄峰 人民陪审员 唐 贵 妹 人民陪审员 黄 庆 芬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李 佳 军 书 记 员 欧阳国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