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中山富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执2558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03520Y,住所地为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沙湾东二路一号世纪加州一幢一**四至六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山富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朗街道南湖路1号佳雅花园1栋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WANPBX0。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山富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粤2071诉前调确525号民事裁定书,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一次性支付设计费182882.0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办法:以尚欠设计费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暂合计182882.0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2月0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依法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且未向本院申报其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及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询问,但被执行人未到庭; 二、以本案执行标的为限,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远洋城支行2011××××9813账户的银行存款,实际控制金额0元。上述账户冻结期限至2023年12月12日止,如需续冻,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冻申请; 三、已公开被执行人中山富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信息。 经查,截止至2023年7月26日,被执行人在本院尚有未结执行案件5件。为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便于执行,本案并入(2023)粤2071执14806号案统筹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并入本院(2023)粤2071执14806号案执行。 二、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雷  宏 执行员 何 浚 欢 执行员 彭 恩 诺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