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与乌鲁木齐三雄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新0102民初4237号之一
原告: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准噶尔街***号。
法定代表人:林紫荣,该设计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新疆广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三雄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扬子江路155号三雄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与被告乌鲁木齐三雄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3766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3741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审 判 长  赵梨君
人民陪审员  杨 毅
人民陪审员  王青芬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牛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