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十六冶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十六冶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81民初1999号
原告:**,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十六冶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某。
第三人:周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原告**与被告广东十六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周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因其他原因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3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罗 刚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马 萍
书 记 员  马永芳